申請租金補貼,「免」房東同意
內政部營建署已明確表示,申請租金補貼不須將戶籍設在租屋處,也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只要於系統開放時,直接線上申請,享有租金補貼的照顧。因此,租客想要申請租金補貼,房東無權不同意喔。
除此之外,租金補助款項也等於是房客繳交房租的穩定收入來源之一,對房東而言,也能盡量避免沒人租或頻繁招租風險,租客穩收入,房東穩收租;因此,房東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收租更有保障,還能報稅時降低成本喔。
租金補貼的申請流程:
1.首先,申請人(租客)提出申請。
2.接著,政府完成審查,若審查合格,寄發「租金補貼核定函」。
3.然後,從核定函之日的當月或下一個月開始,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個月。
4.補助款項撥款方式:直接匯款入申請人帳戶。
300億租屋補貼【申請資格】:
租屋補助方案延續至今(113年)則將擴大租金補貼,減輕租屋民眾生活負擔。補貼等級中三等級的定義、申請條件為何、各縣市行政區的補助金額多少、該準備什麼資料及如何申辦要點在本文都有詳細說明。
租屋補貼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滿18歲。
2.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3. 未成年,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認定方式詳下列)
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之相關補貼。
(另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於下表一說明)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為限)
4.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受監護人。
※詳細申請資格標準,可上內政部住宅補貼資格網
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為主: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y=112&n=申請條件
租屋補貼對象三等級:
【第一級】家庭成員2人以上,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或是家庭成員3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第二級】不屬於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
【第三級】家庭成員1人,未滿40歲,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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