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是什麼?
「囤房稅」源自於財政部頒布的《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中住家用房屋,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針對非自住房屋課徵較高稅率。期望透過稅率差距,降低單人持有多屋情形,抑制投資客房產炒作,保障自住權益。
【法規】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訂定,住家用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
修法前稅制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
◆ 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
◆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可」訂定差別稅率
修正後新制2.0
◆ 自住(全國單一自住,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之房屋),稅率調整至1%
◆ 非自住稅率(囤房稅),稅率下限調整至2%,上限調高為4.8%
◆ 仍由各縣市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
◆ 由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不同縣市只要合計超過三戶都將被課予囤房稅)
根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簡言之,若個人持有三戶以上住家用房屋,第四戶起屬非自住房屋,(修法前)將被課徵房屋現值1.5%至3.6%之房屋稅,2024/7/1日起修法後法定稅率為2%至4.8%,也就是囤房稅。囤房稅屬地方稅,要繳給地方政府,會依據各地方政府必須訂定的持有非自住房屋數和囤房稅率來徵收。
依據《房屋稅條例》,囤房稅在稅率上有差別稅率與累進稅率之分:
依據各縣市政府所頒佈的《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目前有10縣市祭出在差別稅制上再加上累進稅制,調高持屋成本,更符合囤房稅精神。採用累進稅制的縣市包括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連江縣,而新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人數居全台之冠,修正草案還在審查中。其他各縣市僅採差別稅制,持有非自住房屋不論戶數稅率皆為1.5%。
以下整理目前實施累進稅制各縣市囤房稅率,其中台北市囤房稅率最嚴格,只要持有非自住房屋1戶囤房稅率即達2.4%,持有3戶以上則調升至最高稅率3.6%。
(下列該為目前現行稅制,各縣市新制須等各縣市修法後公告為主。)
累進稅制縣市 | 非自住房屋戶數 | 舊制稅率 |
台北市 | 2戶以下 | 2.4% |
3戶以上 | 3.6% | |
新北市 (審查中) | 1戶 | 1.5% |
2戶 | 2.4% | |
3戶以上 | 3.6% | |
宜蘭縣 | 2戶以下 | 1.5% |
3至7戶 | 2.0% | |
8戶以上 | 3.6% | |
桃園市 | 5戶以下 | 2.4% |
6戶以上 | 3.6% | |
新竹市 | 5戶以下 | 2.4% |
6戶以上 | 3.6% | |
新竹縣 | 5戶以下 | 2.4% |
6戶以上 | 3.6% | |
台中市 | 4戶以下 | 2.4% |
5戶以上 | 3.6% | |
台南市 | 1戶 | 1.5% |
2至3戶 | 1.8% | |
4至5戶 | 2.4% | |
6戶以上 | 3.6% | |
高雄市 | 3戶以下 | 2.4% |
4戶以上 | 3.6% | |
屏東縣 | 2戶以下 | 1.5% |
3戶以上 | 3.0% | |
連江縣 | 2戶以下 | 1.6% |
3戶以上 | 2.0% |
※稅率規範整理資料來源為自各縣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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